《全国赛事评审员等级资格考评管理办法》 已于2021年12月1日中国才艺赛事审委员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六章 关于证书
全国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管理办法
**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规范全国艺术类文化赛事评审员等级资格考评活动的管理,维护赛事评审员利益,规范赛事评审员等级资质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赛事评员等级资质考评工作的质量,推动赛事赛评员对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赛事评审员等级资质考评(以下简称“赛评员考评”)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赛事评审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赛评机构”),通过艺术专项考评形式对学习赛事评审员的赛事专业评审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全国赛事评审员考评必须以普及赛事评审艺术水平,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评审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益和自愿考评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全国赛评委负责全国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赛评员考评工作规划,确定赛评员等级资质评机构(中心)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各省市县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合作机构;
(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的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中心)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赛评员考评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赛事考评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全国赛评委负责各省市县级区域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的考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各级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各省市县级区域内申请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中心)审批。
第六条各省市县赛评员等级资质考级机构(中心)是在全国赛评委指导下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业务;由全国赛评委聘请赛评员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一)开展赛评员考评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审定赛评员专业目录、艺术考评标准、艺术考评教学大纲;
(三)制定赛评员等级资质认定标准,审定赛评员等级资质资格;
(四)制定艺术比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认定标准,指导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辅导老师的培训工作;
(五)制定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评估标准;
(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资格,并向全国赛评委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七条 全国各级赛事评审等级考评中心,是在全国赛评委领导和指导下开展赛事评审考评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赛评员考评的政策、法规,发布赛事考评工作信息;
(二)印发《全国赛事考评机构资格证书》;
(三)监制《全国赛评员资质证书》;
(四)组织协调赛评员考评辅导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赛评员考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六)完成全国赛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全国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许可的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资格的指定机构。
第九条 申请许可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艺术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赛事评审考评教材;
(四)申请开展赛评员艺术专业考评的本单位必须有一级评审员(考官),并且本单位赛评员(考官)应当占赛评员(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申请各类级别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审报全国赛评委审批;申请在所在地省、市、县域内开展赛事资质等级考评活动的,报所在地省、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全国赛评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赛评委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批准的,核发《赛事考评机构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全国赛评委主管机构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提交全国赛评委赛事评审委员会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赛事评审考评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赛事评审考评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赛事评审考评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三)赛评员考评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四)赛评员考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五)赛评员考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赛评员考评教材;
(七)拟聘请的等级资质赛评员(考官)的材料;
(八)赛评员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自收到《赛事考评机构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证书到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并向全国赛评委主管部门备案。全国赛评委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申请单位取得《赛事考评机构资格证书》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收费许可后,方可开赛事评审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全国赛评员等级考评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证书活动的,由全国赛评委主管部门收回《赛评员考评机构资格证书》。
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停办赛评员等级考评活动的,应当自最近一次赛事评审考评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全国赛评委审批机关提交停办报告,同时交回《赛评员考评机构资格证书》。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不交回《赛评员考评机构资格证书》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全国赛评员必须取得《赛评员资格证书》,由全国赛委会及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可以通过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向全国才艺赛事评审委员会申请《赛事评审员资格证书》:
(一)10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或者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艺术示范、教学指导及艺术专项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第十七条 全国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专业组织赛评员考评活动。
第十八条 全国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可以在组织赛评员考等级资质评活动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批准的开考专业及设置考场范围,必须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考级简章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全国赛评委审批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全国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赛评员考评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比赛、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拥有良好的社会商业信誉。
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赛评员考评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赛事评审考评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承办单位所在地省、市、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全国赛评委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赛评员考评机构应当在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前5日内,将考评时间、考评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全国赛评委审批机关和赛评员考等级资质评活动所在地文化部门备案。考场在其他城市的,报当地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考场在县内的,报当地县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全国赛评委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负责对赛评员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赛评员考评的内容应当按照经审定的赛评员考评教学大纲确定。
第二十三条 全国大赛比赛现场赛事评审员由大赛评审考评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赛事评审员。
(一)赛评员参加大赛评审工作时应当持有《赛评员资质证书》,以备全国赛委会赛事监审机构查验。
(二)赛评员持证《赛评员资质证书》在全国评委指定合作机构比赛活动中开展才艺比赛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赛评员应当按照公布的大赛赛评员审标准对参赛选手的赛事评审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 大赛比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赛选手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大赛比赛评审公正的赛评员,应主动回避。大赛参赛选手或未成年参赛选手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赛评员回避,经大赛比赛评审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比赛评审比赛成绩结果无效。
第二十六条 大赛参赛选手通过所报比赛专项赛事评审专业级别评审的,由全国赛评委证书管理中心发给相应级别的《赛评员资质证书》。
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中心)应当自每次赛评员考评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发放赛事评审员资质证书的名单报全国赛评委证书管理中心备案。全国赛评委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七条 赛事评审考评机构聘任的赛评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全国赛评委证书管理中心备案。全国赛评委审批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八条 全国赛评委对赛评员考评机构实行评估制度,评估结果通过官网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展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的,由全国赛评委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宣布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无效,并处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赛评委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全国赛评委办公室备案即发布赛评员考评简章的;
(二)组织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未按规定将考评时间、考评地点、考评人数量、考评安排等情况报全国赛评委备案的;
(三)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赛评员等级资质证书的名单报全国赛评委备案的;
(四)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全国赛评委审批机关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 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赛评委责令停止赛事考评活动,宣布考评活动无效,并处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考评人员因此受到的损失由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赔偿:
(一)未按核准的赛评员考评专业组织比赛评审考评活动的;
(二)执考赛评员及其行为不符合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按比赛评审流程标准的赛评员相关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
(四)在比赛评审期间赛评员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赛事评审考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赛评委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赛事评审考评活动资格,收缴《赛事评审员资质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全国赛评委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二)发放未经监制的《赛事评审员资格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评无效的考生发放《赛事评审员资格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三条 全国赛评委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的;
(二)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赛评员等级资质考评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六章 关于证书
第三十四条 全国赛评员等级资质证书统一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对应国家艺术类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全国赛事评审员等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通过年检视为合格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资格证书**于中国直播才艺大赛主办的各类大赛比赛活动评审使用;中国直播演艺公会主办的各类大赛比赛活动评审使用;全国赛评委主办的各类大赛比赛活动;全国赛评委与其他各类合作的大赛比赛活动的评审活动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赛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才艺赛事评审委员会
202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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